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的出售、出租行為,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周邊車輛亂停、亂放造成的城市擁堵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fzb5536501@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市政務中心,郵編:277599,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21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售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的出售、出租行為,解決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周邊車輛亂停、亂放造成的城市擁堵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庫(位)售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滕州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以下簡稱“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位)(以下簡稱“車庫(位)”)出售和出租適用本通知。
二、新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庫(位)配售、配租率應達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車庫(位)配售、配租的要求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進行全過程監管。
三、在建未售國有企業承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庫(位)配售、配租率應達到10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在建未售非國有企業承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庫(位)配售、配租率應達到60%,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五、建成已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庫(位)空置率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采取放開出租市場、調節售租比例、調節價格等措施去庫存。庫存車庫(位)出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六、建成已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庫(位)配建比例較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和市規劃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位)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的車庫(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在滿足業主需要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車庫(位)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外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八、本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庫(位)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本建筑區劃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庫(位)。
九、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庫(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十、本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庫(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編制商品房銷售方案時,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車庫(位)配售、配租方案,并明確車庫(位)與商品房住宅配比、數量、配售、配租、價格、租金等內容。
十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審查商品房銷售方案時,應同步審查車庫(位)配售、配租方案。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將車庫(位)配售、配租方案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十四、車庫(位)隨商品房住宅預售時,買賣雙方應就車庫(位)的編號、面積、價格等內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載明,并附平面圖確定位置。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車庫(位)與商品房住宅配售的支持力度,將配售的車庫(位)與商品房住宅享受同等的信貸政策。
十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落實本通知精神要求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予進行網上簽約、網上備案;涉及房地產管理的各職能部門不予通過各類竣工驗收(備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2月14日